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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类别 |
1-3人家庭 |
4-5人家庭 |
6人及以上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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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农户 |
16000元 |
19000元 |
2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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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农户 |
20000元 |
23000元 |
26000元 |
在上述补助标准中,对农户家庭人数的认定,一律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记载为准;对建卡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两类困难农户的认定,一律以2008年5月11日的档案记载为准。
各县区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补助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援建单位和部队可在规划设计、场地平整、提供建材、人力等方面给予帮助。
(三)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政府补助资金中地方承担的部分,由市、县(区)共同分担,具体办法另定。
(四)在上述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建过渡安置房的农户,对每户给予2000元建设过渡期安置房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仍按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自建过渡期安置房的通知》(川指〔2008〕10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助方法仍按广元市“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5.12”地震灾害农村居民自建过渡房享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广指〔2008〕222号)的规定执行。
六、灾后农房重建有关政策
(一)凡涉及灾后农房重建的收费,一律实行“零收费”。
(二)凡涉及灾后农房重建的行政性审批事项,一律从简,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报批材料。各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依法、依规、从快办理。
(三)灾后农房重建用地选址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且要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工程治理措施,通过验收评价后方能使用。凡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未采取工程措施治理的,对地质环境有较大影响的一律不得批准用地和建设。
(四)灾后农房重建用地标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用地按照每人20-30平方米的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地的资源环境承载力确定,但不得超过震前农房建设审批面积。凡灾后异址新建住房的,对旧房必须拆除,原宅基地收回统一组织复耕。
(五)凡符合灾后农房重建政策的,在确定选址后即可放线先行建设。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及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
(六)按照规划集中建设农房的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招投标管理。
(七)因资金紧缺需要贷款的农房重建户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各级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主动取消住房建设贷款担保。
(八)凡涉及灾后农房重建的物资运输,凭各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运输途中市内各收费站免收过路过桥费用。
(九)灾后农房重建涉及的运材价格按2008年5月11日的价格执行。
七、工作程序
(一)登记建卡。县(区)人民政府要从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扶贫等部门抽调力量,核准、查实农房因灾倒损情况,分门别类,登记造册,逐户建档立卡。按照灾民申请、群众评议、村组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重建对象。
(二)制定规划。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调查核实的农房倒损情况,抓紧编制完整的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科学选址和房屋设计等工作。
(三)实施重建。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农民自建、政府补助、社会扶持等形式,整合各方面资源,周密组织,指导督促灾后重建新民居。按照《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和《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要求,对灾后农房重建实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和质量监管,加快建设工程进度。
(四)工作验收。灾后农房重建完工后1个月之内,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农业、扶贫等部门,对重建农房进行检查。要建立完整的农村房屋档案,做到“一户一表一卡一证”(建房审批表、建房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乡一册”(恢复重建花名册)“一县一帐”(农房重建户台帐)。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地震灾后城乡住房建设安置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做好毁损农户恢复重建补助工作;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做好建房选址,免费提供农房户型设计,技术指导灾后农房重建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拨付补助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用地审批等;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调整等工作;水利部门要负责农民建房采砂点的设置,供农房重建户免费采用;林业部门要依法、依规、从快保障建房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需求;经委要组织好建材企业生产,并配合商务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建房所需建材的供应衔接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材价格监测监管,认真实施钢材、水泥、砖瓦、砂石等建材临时价格干预,严防建材格暴涨;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重建物资调运工作;扶贫、以工代赈等部门要极积做好农房重建户有关扶持工作;金融部门要做好农房重建信贷支持工作。
(二)技术指导。地震部门应根据我市实际,按最新设防标准对灾后农房重建提供抗震技术指导。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制定农房建设技术政策,做好户型设计、技术指导和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重建住房应满足《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2008修订版)和《四川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防构造图集》的相关技术要求。各地要迅速启动一批原地重建的农房建设试点,起到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
(三)民主议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广泛集中民智,尊重群众意愿,进行民主决策。对每个重建户建立档案,准确记载重建户的基本情况和照片资料;要召开农户会议,对重建对象、重建方式、具体问题的处理进行民主讨论,形成“一事一议”决定书。总之,要把农房重建各项工作一件一件地商量决定,并将结果公开张榜公示,进行阳光操作。
(四)督促检查。各级民政、财政、规划和建设、扶贫、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深入到村、组、农户,对重建工程进度、建房质量、政策落实和建房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确保灾后农房重建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