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利府发〔2008〕10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2005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广元市规划和建设局、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广规建发〔2007〕103号)精神,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严格执行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建设与新建民用建筑同步进行等规定,增强城市防护能力,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划编制。由区人防办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结合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建设规划,并指定重点建设项目。
二、规划设计和方案审查。规划管理部门在提出项目规划设施条件时,应有人防设计要求。在建设项目方案评审阶段,人防部门应参加会审,提出项目的人防要求,并出具书面的审核意见,基建建工管理部门根据人防审核意见一并下达初步设计方案批复。
三、施工图审查。对按规定需建人防工程的项目,设计文件中应包含人防工程设计内容。建设单位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基建建工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
四、人防许可。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后,应到人防部门填报“结建”工程审批表。
(一)对按规定需建人防工程的项目,经人防部门审核办理发放《人防工程地下室建设许可证》。
(二)对按《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经人防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三)未办理《人防工程地下室建设许可证》或人防易地建设手续的,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建建工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会同人防部门加强人防地下室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前,人防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组织专项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人民防空 防空法 贯彻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