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利委办〔2008〕94号
中共广元市利州区委办公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做好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各类捐赠资金合理配置、规范使用,提高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避免交叉重复和损失浪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的意见》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的意见》(广委办〔2008〕113号)精神,经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的捐赠资金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接收的向我区“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区捐赠的各类资金和组织部门下拨的特殊党费、团区委接收的特殊团费。
二、捐赠资金使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优先尊重捐赠者意愿安排项目。注重尊重捐赠人意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符合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要求。在统筹安排捐赠资金时,对有明确捐赠意向的,要按捐赠人意向安排使用;对重复集中于同一地区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在与捐赠人协商同意后按照恢复重建规划调整使用。
捐赠资金全部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安排捐赠资金要符合重建规划要求,优先用于民生项目,同时兼顾其他方面,兼顾各乡镇(街道)之间、项目之间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的基本均衡。安排捐赠资金遵循以下顺序:一是农户住房重建;二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三是困难群众生活补助;四是农村道路、桥梁、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捐赠资金按以下要求规范管理和安排使用:
各乡镇、街道、区级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接收的捐赠资金不得擅自安排使用,一律缴入区财政开设的救灾捐赠资金专户,按照恢复重建规划安排使用。
组织部门下拨的特殊党费、团区委接收的特殊团费集中到区财政开设的救灾捐赠资金专户,按有关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和按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接收的捐赠资金除有明确捐赠意向的按照捐赠人意向安排使用外,其余部分按照恢复重建规划要求,由区统筹使用或认建、认领项目。
区属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须缴入区财政开设的救灾捐赠资金专户,按上述规定安排使用。
今后,各乡镇、街道、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区属机构和社会组织对口接收来自区外、境外的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必须存入区财政救灾资金专户,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四、为保障捐赠资金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区政府成立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审计局和区监察局为成员单位的指导协调机构,沟通相关工作信息,及时研究解决捐赠资金安排使用中的问题。
五、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规范、高效、公开、透明,要建立健全捐赠资金收支情况公示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单位要建立捐赠信息统计制度,定期统计和报告捐赠资金来源、规模、捐赠人意愿等情况,定期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告),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有关部门和接收捐赠的机构要按照中纪委《关于印发〈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8〕15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08〕25号)要求,强化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六、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广元市利州区委办公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22日
主题词:抗震救灾 资金管理 意见
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纪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
中共广元市利州区委办公室 2008年9月22日印
(共印1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