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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对象和期限
(一)救助对象。对象主要包括:“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生活困难的遇难(含失踪)者、重伤残者家庭人员;异地安置人员;因灾住房倒塌(包括严重损坏)且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有稳定收入人员除外。
(二)救助时间。2008年9月至11月,共计3个月。
二、救助标准
后续生活救助采取现金补助的形式,不再发放口粮。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具体标准为: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每人每月补助400元,受灾的原“三孤”人员,每人每月补足到400元;生活困难的遇难(含失踪)及重残者家庭成员,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异地安置的受灾人员(含集中安置人员)、因灾住房倒塌(包括严重损坏)且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三、工作步骤
(一)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人申请、村组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布、乡镇核实、民政审批”的程序,对辖区内受灾群众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实事求是,数据准确,不重不漏不错。同时,要加强宣传力度,制定应急方案,积极化解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对调查核实的受灾群众按困难程度进行登记,并分类造册,建立台帐。
(三)各村(社区)要成立监督评议小组。
(四)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册一式二份并制成电子表格(excel)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六)发放兑现。
四、发放方式
地震灾民后续生活救助金采取直发和“一折通”相结合的方式发放。尽量减少中间环节,避免截留挪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把灾后困难群众后续生活救助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抓好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村务、政务公开栏、广播、电视、宣传单等形式,对我区灾后困难群众后续生活救助补助的范围、对象、补助标准、工作程序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使群众充分了解政策,从而方便群众监督,减少工作矛盾,取得工作实效。
(三)核准救助对象。各乡镇(街道)要采取逐村逐户核实的办法,全面摸清后续生活补助的对象。对补助对象逐户逐人建立审核登记表,村组要有名册,乡镇要建立好统计台帐。
(四)明确工作责任。区民政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审批补助对象和制定发放方案,协助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的调度与管理,主动协商沟通,确保数据一致。区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后续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区监察部门要对后续生活救助资金的发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挤占、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各乡镇(街道)负责调查、统计、核实、上报名册,并组织发放工作。
(五)严肃工作纪律。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将对后续生活补助金的对象进行抽查核实,并对各乡镇(街道)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依法严肃查处。后续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实行月报制,每月7日前各乡镇(街道)要将发放情况分别报送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
主题词:民政 地震灾害 困难群众 救助 方案
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