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利委〔2008〕121号
中共广元市利州区委
关于同意班姝同志辞职的批复
区人民检察院党组:
《关于班姝同志辞职问题的请示》(广利检党组〔2008〕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班姝同志自愿辞去公职,依法终止与国家机关的任用关系。
此复。
2008年9月9日
.
主题词:干部 辞职 批复
抄送: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区编委办、班姝。
中共广元市利州区委办公室 2008年9月9日印